发布日期:2024-11-10 17:35 浏览次数: 次
本文摘要:2019年7月1日起,各大电网公司对一般工商业用户继续执行新的电价政策,直供到户一般工商业电价降回10%的目标已几乎构建,一大批经济实体真真切切享用到了去年开始的国家倒数叛电价政策带给真为金白银的实惠。
2019年7月1日起,各大电网公司对一般工商业用户继续执行新的电价政策,直供到户一般工商业电价降回10%的目标已几乎构建,一大批经济实体真真切切享用到了去年开始的国家倒数叛电价政策带给真为金白银的实惠。但是,部分并转供电主体在取得国家叛电价政策带给收益的同时,却并没将降价效益传送到终端用户,价格传导机制还是遇上了肠梗塞,3000多万户并转供电终端用户翘首以盼的降价政策无法落到实处。本文刊登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9年10期,作者吴琦、马璐瑶、吴汗就任于国网安徽公司培训中心;作者盛娜就任于马鞍山学院;作者胡晓婷就任于国网蚌埠供电公司。
据笔者调查理解,今年一般工商业电价降回10%的政策确认后,各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了本地区的降价措施,通过各类媒体展开了普遍的宣传,并发布了举报电话。但是继续执行效果不显著,并转供电主体主观上没主动降价的意愿,即使有理解政策的终端用户有降价的表达意见,但面临强势的并转供电主体也是无可奈何。2018年以来,市场监管局、物价局等政府行政部门通报惩处了一批违规调高的并转供电主体,但是面临全国近40万并转供电主体3000多万终端用户的价格监管几乎靠行政手段,有关部门似乎是力不从心。
笔者指出将国家增税降费政策确实实施到终端用户处,密码最后一公里的降价难题还须要厘清一些问题:如何定义并转供电?如何解读并转供电主体所建设的配电设施性质?如何分摊配电设施的电能损耗及建筑物的公共能耗?将并转供电配电设施升格为增量配电否不切实际等。01并转供电不是转手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扫规范电网和并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报》(放接办价格〔2018〕787号)认为:并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必要供电到终端用户,须要由其他主体转供的不道德。
并转供电主体主要是指:公用电网并未抵达区域或供电企业并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出租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由于历史原因和电力供应技术等问题,现实存在着大量的并转供电不道德和并转供电主体,需具体并转供电只是电力供应的一种形式而不是转卖买电,并且积极开展电能销售业务必须不具备《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而并转供电主体广泛不具备电力业务许可证,因此并转供电主体调高获取电能不道德(事实上的销售不道德)既不合理又不合法。02并转供电主体建设的配电设施是建筑物的附属物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配电设施归属于建筑物的设施设施,如同建筑物内电梯、门廊、道路、下水管道一样,使用者不有可能将其分离收费用于,使用者所付费用不应全部包括在租金和物业服务费中。由于电能商品的特殊性,电能是通过供电公司的配电网流向建筑物(园区)的配电设施,再行转入终端用户的电气设备中,所以配电设施只是起着一个传输管道起到,有一部分电能损耗,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展开均摊或在服务费反映,但无法几乎特在电价中。
03关于配电设施的电能损耗的问题由于非常一部分并转供电主体配电设施领先、配电规划不合理、用电管理粗犷等原因,导致电能损耗广泛低于长时间理论损耗值,这也侧面反映了转供电主体的设施状况和管理经营水平,但于是以如同供电企业的电网线损无法都加于销售电价中,该部分并转供电过程中的电能损耗也无法无节制的几乎分摊到终端用户上。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确认合理的损耗指标,在损耗指标范围内,可以展开费用均摊;多达范围,不应由并转供电主体自身分担。
这样也能敦促并转供电主体大力提高配电设施运行状况,提升用电管理水平。04关于建筑物的公共能耗问题对于公共区域的设施如电梯、水泵、公共灯光这些能耗否全部由终端用户分担的问题,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报(发改价格〔2018〕500号)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不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缴纳电费,涉及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问题;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文件内容可以这样解读,即对牵涉到到终端用户必需的基本公共能耗电量如水泵、灯光、高层电梯等可以展开分摊,但是如果是为了提升经营档次的能耗如景观灯光、大型中央空调、恒温恒湿设备等可以在租金或服务费中誓约。这就如同五星级酒店与快捷酒店的享用的条件和服务不一样,房费也差异较小。
05关于并转供电主体的自用电问题笔者调查过一些物业公司、大商场等并转供电主体的自用电情况,有一些并转供电主体的工作人员节电意识脆弱,自身的办公用电、服务用电无表格计量,基本上是按比例分摊到经营户、租用户上,这也是导致终端用户电价偏高的最重要原因。06关于并转供电配电设施升格为增量配电的可行性问题有部分学者指出,如果时机成熟可以将部分并转供电主体具备的配电设施升格成增量配电项目,按照增量配电的形式展开合规的售电经营,目前显然可操作性并不大。毕竟,一方面,由于单一并转供电主体的配电体量过于大,设施水平广泛脆弱,用电量不是相当大,不具备增量配电网的特征;另一方面,升格增量配电网门槛太高,专业性强劲,并转供电主体广泛缺少适当专业人员,因此可操作性不强劲。上述对并转供电主体违规调高问题的更进一步分析,可可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7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的:强化违规涉企收费管理,是保证更加大规模增税降费政策效果充份显出、防止出现冲抵效应的最重要措施,不利于确保企业合法权益、打造出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大唤起市场主体活力。推展更进一步减少具有独占性质的合规收费,并引进第三方客观评估降费效果。李克强总理的讲话体现了中央政府对违规调高不道德管理的决意,也给管理并转供电违规调高问题获取了新的思路,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引进第三方的专业管理、服务和评估机构,监督、引领、协助并转供电主体强化用电管理,减少电能损耗,合理分摊损耗成本,从技术上、管理上显然解决问题并转供电调高问题,让国家的降价红利确实传导到广大终端用户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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